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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武术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巴中市武术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巴中市境内武术文化爱好者,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为推动巴中市武术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巴中市武术文化活动普及和提高的社会合法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全市武术文化爱好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积极开展武术文化研究和传承推广武术文化,开展武术文化研究活动、交流活动,挖掘整理武术文化资料,培养武术文化健身人才、套路人才和技击人才,举办武术文化交流赛事,打造武术文化产业园。提高我市武术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而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挖掘整理武术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

    二、进行巴中市武术文化发展战略研究;

    三、进行武术文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策略研究;

    四、进行武术文化道德教育及教学、训练内容的研究;

    五、进行武术文化健身、养生研究与发展;

    六、进行武术文化套路、实战技能、防卫技能与理论研究及培训;

    七、进行武术文化社会化形象研究;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九、兴办服务实体, 打造武术文化产业园,举办武术文化交流赛和张氏内家拳文化节。

    第五条 本会隶属相关部门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巴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

    巴中市白云台云台半岛7单元304号;邮政编码:636000;联系电话:139816587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武术文化的方针、政策,提出我市武术文化的远景规划、发展战略、改革措施等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武术优秀文化,宣传和推动群众武术文化的开展,发展武术文化事业;

    (三)通过武术文化的开展,向广大武术文化爱好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培养良好的武德武风和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武术文化宣传网络,提出完善武术文化运动训练体制的建议和研究,促进武术文化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做好挖掘、整理和传承优秀武术文化研究服务工作;

    (六)协助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举(承)办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七)组织和协调武术文化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武术文化挖掘整理工作,组织撰写和编辑出版武术文化书刊、杂志、音像和电影拍摄;

    (八)组织武术文化专业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培训工作;

    (九)组织武术文化工作评优活动;

    (十)根据国家规定,对武术文化人才培训,以及服装、器材、医药、通信、彩票销售、旅游、慈善、书籍出版、影视等资源开发和经营,为武术文化研究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一)密切与国内外各武术文化组织联系,开展国内外武术文化交流;加强对巴中市内各武术文化组织指导和协调;

    (十二)承(举)办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三) 根据发展需要,在各区县成立武术培训、研究分支机构。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

    (一)巴中市武术文化研究会荣誉会员;

    (二)巴中市武术文化研究会单位会员;

    (三)巴中市武术文化研究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有关规定;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武术文化,有良好的武德修养;

    (四)在武术文化理论、科研、训练、竞赛、宣传、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具有专长,并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书面提交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出示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

    (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需填写相应会员登记表;

    (五)单位会员需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查批准,个人会员需经本会办公室或单位会员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或个人会员。

    (六)由本会全体委员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向被接纳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与巴中市武术文化事业发展的研讨、参加本会各项文化活动的权利;

    (四)有参加全市、全省和全国武术文化评优活动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以本会单位或个人会员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文化组织举行的活动权;

    (七)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武术文化事业,为武术文化事业作奉献;

    (二)执行本会的一切决议;

    (三)维护本会一切合法权益;

    (四)维护本会声誉;

    (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宣传武术文化,开展武术文化交流活动,推动武术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发展荣誉会员或资深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会员实际表现,对会员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委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最高权力。全体理事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全体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巴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必要原因,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变更人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年事已高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贡献突出的委员授予荣誉委员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会、各机构和专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三)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发展我市武术文化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

    (九)审议发展我市武术文化重大活动方案的建议;

    (十)听取出席全市、全省、全国重大武术文化活动的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为拓展本会工作局面,可以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市武术事业发展需要,理事会下设综合部、研究部、训练部、外联宣传策划部、产业发展部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武术界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巴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任职至届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须经本会全体理事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巴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五)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向有关方面发布本会重要信息;

    (六)本会会长在缺席的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会武术训练、研究、推广工作;

    (三)在会长的领导下,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四)会长不在时,代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上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武术文化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一切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全体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巴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巴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会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巴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